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8号
罪犯李顺,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4510元(已履行)。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34分,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8分,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6分。2023年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2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李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