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小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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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31: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号

 

  罪犯张小兵,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2年8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月18日被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与失主财物(本次缴纳1000元)。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4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2018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小兵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4月至7月、2023年2月至11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8月、10月、2023年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14分。2018年10月14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该犯在生活区夜间值班时,违反作息洗衣物、干私活,吵醒同监舍人后,与他犯发生争论,并动手打人,被扣考核分50分;2019年6月该犯在车间劳动时,无故从车间一线窜到三线与他犯扯谈,被扣考核分30分;2019年6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该犯在车间因修理机器事由与他犯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架,被扣考核分50分;2019年8月13日,该犯因生产不尽力,被干警批评教育,后被要求抄写《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当场撕毁纸张,态度嚣张,当月15日晚干警再次教育批评时,该犯态度恶劣,扬言要报复对他不好的人,被扣考核分50分;2020年5月22日,该犯在生产车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在干警教育谈话时,不服从管理,与他犯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打人,被扣考核分50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9次,并余53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多次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近一年考核无违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近两年无汇款,本次缴纳1000元系该犯劳动报酬提取,月均消费151.47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一人犯数罪,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特定从严对象,系累犯,服刑期间又因漏罪加刑,且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小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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