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74号
罪犯李肃威,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系累犯。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肃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202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肃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6月、12月、2023年3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肃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李肃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