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6号
罪犯李五良,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五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李五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35年11月3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五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8分。但该犯有一次扣分现象:2022年1月至9月,该犯故意将钱汇入罪犯肖立毛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2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重大违规扣分现象,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积极投入改造,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毒品类犯罪罪犯、服刑期间有重大违规,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五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五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