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晓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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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35: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7号

 

  罪犯李晓东,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湘0682刑初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原缴纳31000元);并责令被告人李晓东、李海泉、汪菊红退赔被害人吴学文等人共计12309.25万元(本次缴纳15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201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8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0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6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共获奖励分2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154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犯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东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晓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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