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永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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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37: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号

 

  罪犯李永祥,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0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2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湘012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履行);责令被告人高强、黄祖继、李永祥、王献厚、杨中宝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882500元;责令被告人高强、黄祖继、李永祥、杨中宝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湖南中宏融资租赁公司人民币3120800元(均未履行)。被告人李永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湘01刑终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2019年9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2021年1、2、3季度夹控危险分子,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各奖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至8月、10月至12月和2023年2月至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3年5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三次违反监规扣分:2019年11月18日,该犯违反集合等各类集体活动纪律,扣30分;2020年5月该犯午休轮值不认真履行,警官巡查时行为意识差,被扣考核分20分;2022年11月该犯在车间清监时物品未按要求摆放,被扣考核分1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2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曾有违规扣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永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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