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68号
罪犯赵德红,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5)潭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德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缴纳44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被告人赵德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湘刑终38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29年6月7日止,2017年3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9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服刑期至2028年4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德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至7月、9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34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371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20000元;且系毒品犯罪,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赵德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