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廷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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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45: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1号

 

  罪犯赵廷国,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2012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期间又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廷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本次缴纳1500元);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97.5克、甲基苯丙胺394.82克依法予以没收,由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按照规定处理。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2018年9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09刑更7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廷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9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323分。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表扬6次,并余43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赵廷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近两年的服刑期间无汇款,无接见,月均消费仅198元,低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1500元,系该犯近两年劳动报酬积累。鉴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走私、运输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廷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赵廷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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