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号
罪犯郑虎,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2018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9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40分;2022年8月至9月、11月、2023年2月至6月、8月至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郑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