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再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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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42:4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号

 

  罪犯李再,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1月至8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6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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