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志权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56: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6号

 

  罪犯李志权,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志权退赔3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款共计人民币337986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粤0309刑初864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志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未履行);责令被告人李志权赔偿被害人袁建兵经济损失人民币33733元(未履行),责令被告人李志权赔偿被害单位东莞市鲁鑫塑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2020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期间,能及时向干警反映情况并协助干警做好重点危险分子思想工作,各奖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3月、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4月至8月、10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系服刑期间漏罪加刑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志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