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84号
罪犯李子毫,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9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子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对于被告人李子毫诈骗而未退赔的财物,依法责令其退赔(涉及被害人44名,未履行)。刑期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33年5月24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子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拘役前科,财产性判项中罚金履行比例低、退赔未履行,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子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李子毫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