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0号
罪犯廖洪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廖洪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3000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洪波的赃款5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湘06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0月28日止,201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1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洪波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考核分22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主犯,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344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洪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廖洪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