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某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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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03: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号

 

  罪犯廖某强,男,2001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某市人,住江西省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湘0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由附带民事诉讼人杨某玲(廖某强母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石某华、洪某珍经济损失人民币31845元(原已赔偿)。被告人廖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湘刑终3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3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某强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9月、11月、12月以及2023年1月、2月、6月、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4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伙同他人持剪刀铁棍等刺击、殴打被害人,系防卫过当,可以对其减刑从宽掌握。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某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廖某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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