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0号
罪犯郑声富,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声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郑声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执字第16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32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7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8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声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239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郑声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判处死缓,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声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郑声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