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20号
罪犯钟国保,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国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次缴纳80000元)。被告人钟国保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钟国保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国保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4月至6月、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劳动定级为2类3级、1类4级、1类3级,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92分,该犯2023年10月、11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钟国保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其组织卖淫中涉及未成年人,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国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钟国保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