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号
罪犯廖祥政,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1103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祥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祥政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4月、7月至8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4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祥政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廖祥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