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号
罪犯钟术兵,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术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2015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3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8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术兵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5月、10月11月、4月、8月、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97分。2021年11月20日,该犯在车间与同改动手,扣教育改造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四年的毒品类犯罪罪犯、仅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术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钟术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