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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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06: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03号

 

  罪犯林韬,男,200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湘108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4000元(已履行)。被告人林韬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湘10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8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8分,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2分,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5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0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林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林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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