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2号
罪犯钟崴,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住湖南省津市市新村社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湘01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缴纳完毕)。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2018年7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崴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教育改造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8月、2022年10月、12月和2023年1、2月和2023年5月至11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13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钟崴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