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号
罪犯钟卫东,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湘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卫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5月至6月、8月、2023年1月、5月、7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5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曾有吸毒史的毒品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卫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钟卫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