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1号
罪犯林兴,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6)湘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被告人林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湘刑终35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2019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9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该犯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8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21年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曾有吸毒史,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林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