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俊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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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17: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10号

 

  罪犯周俊君,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俊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0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俊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6月、7月;2022年9月-2022年12月;2023年1月-2023年5月;2023年8月-2023年11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72分。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3次,并余5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周俊君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俊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周俊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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