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02号
罪犯周良斌,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28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22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湘06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良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2017年4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良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6分,2022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4分,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24分,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2分,2023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4分,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周良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前科,且系毒品犯罪,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良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周良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