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号
罪犯周全,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湘0121刑初6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湘01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202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9月、11月、12月以及2023年1月至9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7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周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