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7号
罪犯凌臻荣,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凌臻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凌臻荣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凌臻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10月,该犯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任务,扣劳动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至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7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惯犯,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凌臻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凌臻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