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0号
罪犯周天柱,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7年1月19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6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天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0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天柱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两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1月3日在车间与易秀峰发生争吵,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1年7月14日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教育改造分3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8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4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天柱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周天柱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