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初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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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25: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6号

 

  罪犯刘初彪,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5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2月24日被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初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责令被告人刘初彪退赔被害人王莉萍现金5000元;被害人王恋现金300元;被害人易柳现金8000余元、2包价值50元的黄色芙蓉王卷烟(本次已退赔)。被告人刘初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1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30年10月6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初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9月10日,该犯在车间私藏自制挖耳勺一个,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7月、9月、12月期间该犯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70%,共扣劳动改造分60分。该犯在2022年1月、4月、6月、7月、9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且本次所犯之罪系十年以上暴力型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初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初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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