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秀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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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26: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号

 

  罪犯周秀明,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10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秀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周秀明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湘10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202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秀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9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秀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周秀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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