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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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27: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1号

 

  罪犯周舟,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5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2018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舟自减刑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8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周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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