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1号
罪犯朱凌云,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8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凌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50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8年9月2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朱凌云在本次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3月、7月、8月劳动定级一类四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6分;2022年9月、11月2023年2月至4月劳动定级一类三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1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朱凌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凌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朱凌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