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月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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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29: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4号

 

  罪犯朱月明,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月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2013年8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6月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20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月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8月19日,该犯与同犯幸化学在生活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动手打人,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9月5日,监区内务卫生检查时,该犯内务管理差,整理箱内物品太多,扣监管改造分1分。该犯被评为监狱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9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2级,整月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任务的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一级,2021年12月该犯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95%,奖专项加分30分。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8月、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99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21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且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多次违规情形,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月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朱月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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