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69号
罪犯刘建伟,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湘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202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8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3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建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