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拥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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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30: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7号

 

  罪犯邹拥军,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拥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拥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该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一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邹拥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被害人系未成年幼女,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对其刑罚变更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拥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邹拥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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