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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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31: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号

 

  罪犯刘堪,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19)湘052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湘05刑终381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9月24日止,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该犯在2022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至7月、9月12月、2023年1月至2月、2023年5月、8月、10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4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且曾有吸毒史,应当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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