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00号
罪犯刘康红,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8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康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缴纳15000元,本次缴纳15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7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康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64分,2023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8分,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加累计加1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4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康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康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康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