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8号
罪犯刘明明,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2004年5月19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月11日被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7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明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明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湘01刑终20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5刑初70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刘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31年1月21日止,2019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明明自减刑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1月、12月、2023年2月、8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3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两次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明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