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木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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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46:0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号

 

  罪犯刘木文,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住福建省长汀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湘01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刘木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小型汽车、叉车柴油机、蒸炉、冷却器、反应壶等作案工具以及甲苯、盐酸等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依法予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的人民币五万元现金系用于作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后因本人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湘01刑终179号刑事终审判决:一、维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2刑初220号刑事判第一项中对刘木文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2刑初220号刑事判第一项中对刘木文的量刑部分;三、被告人刘木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木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4月、6月至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58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木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木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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