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2号
罪犯刘锐,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7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赃退赔1664000元(本次履行30000元)。被告人刘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2021年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1年6月29日下午收工时,刘犯和同犯李智在队列中因琐事发生冲突,刘犯先动手,后李智用水杯还击打在翁远杰向上,扣教育改造分50分。在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12月,2022年1月、5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24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监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近两年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463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300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完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