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四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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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0:55: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号

 

  罪犯刘四果,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四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90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8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4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四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5月、7月至9月、11月、2023年3月、5月至9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88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夜间轮值时抽烟,扣考核分20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在车间因小事与他犯发生推搡行为,情节轻微,扣考核分5分;2023年4月5日该犯游监串舍扣考核分4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8次,并余1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违规行为,均属于一般违规,经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有吸毒史,且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301.42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四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四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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