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2号
罪犯刘伟,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已经扣押的被告人刘伟违法所得7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星直板手机一个,iphone手机一个,THLSDA手机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常刑一终字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2015年8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6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0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4-8月、10-12月和2023年1-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2022年9月和2023年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