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武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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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01: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7号

 

  罪犯刘武,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缴纳16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2017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0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武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8月、12月、2023年4月至5月、8月、10月至11月,每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5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三年的毒品类犯罪罪犯、有吸毒史,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刘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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