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学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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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02: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8号

 

  罪犯刘学斌,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1994年10月被广东省斗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1年12月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31年8月29日止,2020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学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6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71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学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学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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