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号
罪犯刘战兵,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战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湘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33年5月17日止,202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战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4月至8月、12月;2023年2月至8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3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曾有吸毒史,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战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战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