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2号
罪犯刘长岸,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湘052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刘长岸违法所得14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长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3月至9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5月、7月、8月、11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61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长岸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