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号
罪犯刘志华,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1129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被告人刘志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本次缴纳1300元),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202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志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3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志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