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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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09: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1号

 

  罪犯刘志,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0224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刘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该犯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66.45万元;责令该犯及父亲刘秋云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8.16万元。刑期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35年3月25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志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6、7、9月和2023年1、3、4、5、8、9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8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涉案金额大,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228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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