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4号
罪犯刘助辉,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湘1322刑初8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助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刘助辉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上缴国库(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助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2022年8月、10月、12月和2023年1-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10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助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助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