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柳建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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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11: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号

 

  罪犯柳建国,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责令被告人柳建国、郭灿辉、李欠标继续退赔被害人徐叨军、何才群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柳建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4月至8月、10至12月、2023年4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建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柳建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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