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雨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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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3 11:13: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5号

 

  罪犯卢雨豪,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卢雨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犯邓勇等4人的违法所得,用于退赔给各被害人(本次缴纳8900元退赔款)。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雨豪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3、6、7、9、10月和2023年1、3、4、5、7、8、11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1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401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雨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卢雨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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